出借人未签字但实际履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张某因资金周转于2021年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张某偿还部分借款,剩余借款李某多次催要,张某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被告张某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借款合同,但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借条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原告李某并没有签字,所以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案涉借条经被告本人签字捺印确认,在借条关于收据部分的内容经被告二次签字捺印确认,虽双方约定了合同签字的生效条款,原告李某未进行签字确认,但因原告李某已将案涉借条作为其主张还款的依据并提起本案诉讼,说明原告作为合同主体亦对该借条予以认可,且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被告张某不但签字确认也偿还了部分借款,原告李某虽未签字但借条中收据部分的内容亦可佐证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说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借条的内容,原告作为出借人未在借条中签字亦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案涉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综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要仔细核对借款合同并保留好证据,例如借条、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便降低诉讼风险,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借款人也要树立诚信意识,方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